商业秘密和就业禁止协议。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
(1)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2)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应信息等。
2.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长期限为两年。协议期间,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协议期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