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化管理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公益性宣传。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智能信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市容和环境,有义务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和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在责任区内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公厕、公交车站、垃圾转运场所等公共区域及其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中村、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会展场所、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有人负责;
(四)穿越城市的道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和海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及其周边经单位批准的区域;
(十)各类商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报刊亭、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邮筒、箱式配电室、通信接线盒、井(箱)盖等在空中架设的设施和管道,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人的,由业主负责。
前款所称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域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责任区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