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生前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
一、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性。
二、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侵权责任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比侵权责任更多。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返工和更换;
(7)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道歉。
第三,公民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财产继承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3.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的延续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4.知识产权又称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
5.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可以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明确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a .所有自然人,不分年龄、性别和职业,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b、内容广泛C、不可转让,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密不可分,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出生”是指胎儿离开母体而生活的法律事实。生育有两个条件:a、“走出去”,即离开母亲;b、“命”,即离开母体保住性命(不管存活时间有多长)。(2)根据人民意见第1条,出生时间应按以下顺序确定:a .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 .其他相关证明(如助产士证词)。(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中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有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况:a .继承时的特殊部分(《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的地位相当于法定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地位。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三种情况:a、胎儿活着的,应该由监护人的母亲保管;b、胎儿是死产,应留下一份无意义的,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 .胎儿出生后立即死亡的,份额应折算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中也应保留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属于无劳动能力且出生后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且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 .侵害胎儿健康、存活的责任a .孕妇受到侵害的(如暴力侵害孕妇身体、不洁输血导致病毒感染等。 ),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死亡,视为对“孕妇”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在母亲体内受到侵害导致某种身体残疾或疾病(如医院给孕妇开错药,孕妇实施身体暴力等。),那么作为受害人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需要单独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身体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理论上判断身体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身体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亲属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 .其他相关证明(如助产士证词)。(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中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有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况:a .继承时的特殊部分(《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地位。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三种情况:a、胎儿活着的,应该由监护人的母亲保管;b、胎儿是死产,应留下一份无意义的,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 .胎儿出生后立即死亡的,份额应折算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中也应保留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属于无劳动能力且出生后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且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 .侵害胎儿健康、存活的责任a .孕妇受到侵害的(如暴力侵害孕妇身体、不洁输血导致病毒感染等。 ),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死亡,视为对“孕妇”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在母亲体内受到侵害导致某种身体残疾或疾病(如医院给孕妇开错药,孕妇实施身体暴力等。),那么作为受害人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需要单独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身体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理论上判断身体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身体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亲属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在母亲体内受到侵害导致某种身体残疾或疾病(如医院给孕妇开错药,孕妇实施身体暴力等。),那么作为受害人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需要单独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身体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理论上判断身体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身体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亲属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