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棚户区改造是如何补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落实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面积和拟征收(收购)户数及相应权重两个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两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30%和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个因素的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准。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包括实物安置房户(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房户,均为永久安置房户,不包括临时安置房户。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平衡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拨付。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到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该地区核定年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核定年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本地区年核定征收(收购)户数×上年度本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核定征收(收购)户数×上年度本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核定的本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本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本地区年度核定征收(收购)户数是指本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再加上上年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五)上述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扩展数据: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关键排列

(1)资源枯竭型城市。

(二)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的地区。

(4)将包括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房布局。

(1)棚户区住房改造安置实行就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地区。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进居住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用地的空间整合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和就地集中安置,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住房改造安置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做好衔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与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

(2)住宅小区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必须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建设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