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银座国际大厦(原名惠州国际贸易中心)现在的归属是谁?
“原先我们和安骏达公司约定,先由我们垫资建楼,等大楼的主体工程封顶后,安骏达公司就支付我们垫资的80%,封顶时我们已经垫了1.1亿,对方却只付了1000万。”昨日,中建四局惠州分公司负责人涂女士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公司终于赢了官司。
2007年8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安骏达公司须支付拖欠工程款9752万元以及工程保修金348万元。同时,如果安骏达公司无力偿付,中建四局可以通过“银座国际大厦”主楼14~49层、副楼18~31层房产的评估、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安骏达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12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现在我们和安骏达公司根本联系不上,他们在惠州没有办事点,诉讼期间都是法院方面才能联系上对方。”涂女士说,“对方不还钱,我们只能申请执行判决,把大楼拍卖了。”
记者昨日试图联系安骏达公司未果。 一纸裁定书 拍卖要“黄”了?
2008年3月10日,事情有了转机,市中院发布公告,表示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记者在涂女士提供的这份公告上看到:“现本院拟对原查封的‘银座国际大厦’工程项目主楼14~49层、副楼18~31层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对于涂女士以及中建四局来说,这无疑是个喜讯。经过一系列准备,7月27日,中建四局通过市中院进行了“摇号”,并确认了两家拍卖行,联手主持“银座国际大厦”的拍卖事宜。
然而,几乎同时,涂女士收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宣布要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来,这是安骏达公司不服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
工人讨薪的艰难维 权
“4年了,还要再拖下去吗?”
2006年7月,银座国际大厦封顶,开发商却没有按合同支付承建商工程款,工人们也因此被拖欠了约3000万元工资,他们都指望着通过拍卖大楼,拿回自己的辛苦钱。
市劳动保障局
2000多工人被拖欠3000多万工资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了解到,自从2006年10月以来,相关部门多次多批接待银座国际大厦项目原工人,均反映被拖欠5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工资。据统计,银座国际大厦项目***拖欠2000多名工人约3000万元工资。
昨日,记者来到银座国际大厦工地,但没有看到原先的工人。工地保安队长谢先生告诉记者,自从2006年底工地停工后,这里就日渐冷清。“刚开始,工人们还会不时回来问一问被拖欠工资的进展。现在,很少有人再回来。”
“我们2000多名工人中,80%以上都是四川籍,这次地震中很多人家里都受灾。”银座国际大厦原工程一个木工班的负责人谢长云说,“4年了,还要再拖下去吗?”
律师
拖欠工程款不应成为欠薪理由
明明是承建商和开发商的合同纠纷,但承建商以此为由扣留或缓发工人工资,这合法吗?有法律人士指出,承建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被拖欠工程款不应成为欠薪的理由。
有律师认为,作为承建商应当支付工人工资,不能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理由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起诉承建商要回工资。“但是,如果承建商确实因工程款被开发商拖欠,拿不出钱来,开发商也有义务先行垫付。”通俗点说,此事中工人可向承建商、开发商任何一方要回工资。(报料人: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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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审”为何仍可再审?
既然广东省高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为何还可以裁定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