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任何东西或任何东西。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权:(1)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产权:(1)产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2)债权。债权是对他人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民事权利。(3)继承权。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期。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转让。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一项民事权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剥夺其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第14条规定,所有自然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或者贬低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录;取得的荣誉称号记载有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