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包括哪些内容?
权利质押有以下几点
1.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对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查明质权人支付保管标的物费用的权利。
2.在债权未清偿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其债务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的效力优于原始质权。
3.质权人享有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