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解析:公诉案件是指除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入侵房屋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件
5.遗弃案例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7.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种情况,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采信,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是否有遗漏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调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