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商标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存放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是指定期存放或者藏匿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地点是指海关、著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地点。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之一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被告异地提起的诉讼;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只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认为侵权地为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所在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的侵权地点,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地点,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新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地点。
(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