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模式。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模式。公正是司法权行使的首要价值目标,而效率是行政权行使的首要价值目标。因此,作为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公正和效率都不应是其首要的追求价值。由于行政裁决结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点,应体现追求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裁决法律救济模式的选择应以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为基础,合理整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这样,选择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方式就不再是简单地通过立法规定某种救济方式的问题,而是要求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理性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根据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划分以及当事人不同权利请求和纠纷的法律性质,灵活确定不同的行政裁决救济方式。

(1)完善以效率为基础的行政裁决复议制度。

(二)基于公平原则,完善行政裁决的诉讼救济制度。

(3)合理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妥善处理生效裁定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