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费标准
1.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和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以及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地方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出庭之日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三、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价值较小的,按照标的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比例如下:
不超过65438+万元,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收费;
(二)超过65438+万元至50万元的,按1%计收;
(三)50万元以上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0.8%计收;
(四)654.38+0万元至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6%计收;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4%征收;
(六)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收;
(七)超过654.38+00万元的,按0.1%计。
对于标的数额较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费的数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财产案件司法鉴定收费,仅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的物证文件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