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1)秘书处(人事部)

负责文综、保密、档案、信访、信息、保密、保卫、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后勤等工作;负责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2)经济和立法司

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规划和经济领域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查、论证、协调和审查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外经贸、服务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金融、测绘、畜牧、煤炭、地震、气象。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对相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

(3)社会立法司

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社会方面的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查、论证、协调和审查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文物)、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军事、外事(侨务)、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管、人防、旅游、知识产权、信访、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对相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

(四)政府法律监督协调部门

负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规范和指导;研究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建议;协调市政府、省直部门之间以及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负责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省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负责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批;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负责指导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受理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备案审查部(法规翻译审查部)

承担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将省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负责组织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正式文本和省政府规章汇编;承担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批、编辑和出版工作。

(6)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行政诉讼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承办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受省政府委托,作为民事主体承办与省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合同和行政措施;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向省政府提供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承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省政府申请终审的事项;研究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省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和协调全省仲裁机构。

(八)依法行政指导办公室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建议;依法制定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和政府法制建设规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