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拆迁补偿房屋继承案件,想请律师,找律师。
案例介绍:
高和何东升是夫妻,他们生了何东、、贺禄和。何东升于2002年5月3日去世。2004年3月11日,高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高购买争议房屋。2008年8月17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继承人查东生于2002年5月3日在北京因病死亡。他死后,他的妻子高给留下了一套房子。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何东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高、子女、何路、、何东* * * *继承,现其四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何东升遗产的权利,故何东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高继承。”
2009年6月5438+2月65438+2月4日,争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高。2012 165438+10月29日,高病逝。
高死亡后,何东、、何路因高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于2015、1将、何路、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争议房屋归何东所有,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审判过程:
本案审理中,表示自愿放弃对高遗产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得的份额由何东、和何路平均分配。
庭审中,何东称,根据高的亲笔遗嘱,争议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对此,何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2 11.06 14的书面材料,上面写着:“何东,我的儿子,房子在你手里。高(在这里,高的指纹是克制的)。12 165438+10月14,张。”、何璐认可这份材料的签名是高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是高所写,也不认可指纹是高所按,并称这份材料并未具体说明争议房屋属于何东。
另一方面,和阖闾主张按照的遗嘱代函,争议房屋应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在这方面,小沈阳和何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2 165438+10月29日的遗嘱,内容如下:放弃之前立下的遗嘱。2.我的遗产由我的四个孩子平分。遗嘱地点:一家医院。时间:2012 165438+10月29日。立遗嘱人:(此处按手印),见证人:王琦。见证人:陆。见证人:小沈阳、贺禄。”何东表示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并称遗嘱不是高签字,指纹是否是高按的,无法核实。
、何路申请证人、陆就2012的遗嘱出庭作证。、陆当庭作证称,他们与高是邻居,于165438+6月29日被请到医院,要求高在当时神志比较清醒的时候写一份遗嘱,内容为高的遗产。代表高写完书后,他为高读了出来。高签字时,高说按了手印,于是用右手食指按住手印。他立遗嘱时、贺禄、鲁、张都在场,并于上午10时许写下遗嘱。高于当天下午3时许死亡。
对于证人、陆的证言,何东予以否认。
何东诉称,其与高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此,何东提交了2014,165438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证明何东是本小区居民,其家在2011、2012年度被北社区居委会评为五好文明家庭之一。同时提交了物业管理部门的证明,证明何东、孙住在5号楼,其婆婆高生前一直与何东、孙同住,物业费一直由何东、孙支付。平时何东和孙对高照顾得很仔细。
小沈阳和何璐不认可房产证的真实性,认可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但表示评选五好家庭与何东无关。
何东申请证人、邓琪、为其支持高作证。他们说,何东和他的妻子孙对高照顾得很好。上述证人小沈阳、贺璐的证言不予采信。
试验结果:
审理此案后,一审法院裁定:
高名下的争议房屋按份额归何东、、何路所有,其中何东占40%、和何路各占30%。
一审判决后,何东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遗嘱继承律师金双全案评析:
房地产遗嘱继承律师金双全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本案中,何东主张按照高亲笔书写的日期为2012 16 5438+04的遗嘱分割房屋,但材料自始至终没有看到遗嘱二字,也没有明确说明死后遗产如何处理。鉴于该房屋仅向你提及,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受到处分。基于此,无法认定手写材料为遗嘱,法院无法据此分割争议房屋。
和阖闾主张按照高的遗嘱代书平分房屋,但代书遗嘱应由书主、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2012 165438+10月29日的遗嘱没有高的签名,不符合遗嘱代书的形式要求,遗嘱日期为高死亡日期。
因为鹤舟先生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他在遗产分割中的份额应该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何东生前与高* * *共同生活,何提交的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其在与高* * *共同生活期间,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虽然小沈阳和阖闾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他们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何东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法院认定的多分份额为10。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