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否有婚前居住房产的权利?
夫妻未离婚的,经另一方同意,有永久居住权,但没有所有权。
居住权的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体系,属于财产权,是一种他物权。因为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房屋的权利,但房屋所有人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居住权属于财产权。同时,由于居住权只设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居住权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随着“没有夫权的婚姻和奴隶的解放”的日益增多,那些没有继承权、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在每次父母去世时都成为问题。因此,丈夫和主人会把部分家庭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让他们自己生活和养活自己。“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能成为居住权的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的。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建筑物,包括其他附着物。比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置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即针对特定自然人居住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所有人只能将取得的房屋用于居住需要,房屋的用途只能限于居住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比如商品房。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有约定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出租少量房屋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为长期和终身。这也是生命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权利人的一生。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给没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对权利人的居住权没有约定,就应该理解为一直伴随着他的一生。
第六,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权利人不需要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故称为“善意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和本质决定的,它应该是一种不支付对价的自由行为。即使居住权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向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必须低于租金,否则没有设立的必要。
第七,居住权不可转让。在罗马法中,“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可以转让的,比如某年某地的收割权。”就人身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脱离权利人,所以当权利人死亡时,他的权利也会消灭。“目前,在我国,学者们对居住权是否包括租赁权仍有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 * *: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