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的侵权标准
(A)审查和应用“联系+实质相似”的概念
改编权的核心内涵是改变以前的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改编作品与前作在表达上必须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只有保留了前作的基本表达,通过改变前作而创作出新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否则,新完成的作品由于与之前的作品缺乏联系,属于独立创作的新作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的改编,关键在于判断后一部作品中的相关表述是否与前一部作品中的表述有实质性的相似。因此,在判断适应行为时,仍然适用“接触+实质相似”的判断思路。
1,“实质相似”的判断
在判断侵犯改编权时,判断实质相似与判断是否构成复制是有区别的。在侵犯改编权的情况下,比较的只是前一部作品的原始表达在后一部作品中是否以实质相似的方式再现,而不是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是否实质相似。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之前作品中的整个原著表达和之后作品中的对应部分进行对比。如果用“A”来表示前一部作品的原表达部分,那么改编作品就应该用“A*+B”来表示,其中“A*”指的是对前一部作品原表达部分的利用,只要这里的利用实质上相似,就不一定是原样复制。因此,“*”代表不相似部分,即修改部分。“B”代表后期作品中的原著部分,也是后期作品成为新作的关键部分。因此,在实质相似性的比较中,要比较的是“A”和“A*”,即后期作品是否保留了早期作品的原表达,后期作品中“B”部分的独创性及其在后期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对改编权侵权具有决定性。但之前作品中“A”的比例是决定性的。必须是前作的核心部分或能成为基本内容,能代表前作给读者独特的欣赏体验。
2.“接触”的含义
联系要件能否成为决定性要件,即如果能证明没有联系,就不需要比较实质上的相似,换句话说,判断侵权构成时联系和实质上的相似是否有先后顺序,这两个要件是否必须同时具备,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通常的做法是在考察是否有联系后,再比较实质上的相似性。例如,在富春山居图案中,原告的作品没有发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了他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比较了两部作品在实质上的相似性。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进行全面的审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在二审中的联系认定与一审不一致时,因一审内容对比不足而被发回重审。在侵犯复制权的情况下,内容的对比也会加强联系的认定,即在两部作品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联系的事实。但在改编权的情况下,通过实质相似性来推断联系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改编一定是改变了原著中的表述,实质相似程度不一定能推断联系。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时,接触具有独立的意义。
(二)三步测试法的具体应用
1,确定两部作品中相似的部分。
一般来说,文学作品是从主题、故事背景、故事结构、故事大纲、主要人物设定、具体情节、主角性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的。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具体情况、限定表达、公知材料是否应该首先被消灭的问题,本文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主要是因为改编权不同于抄袭或者低级抄袭,通过字面对比就可以得出结论。两部作品尤其是改编作品是否与前作在思想、主题、情感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对于确定是否构成改编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陈锦川法官在作品中所说,思想、主题、情感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排除作品的思想、主题和情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只比较表现手法,而排除作品的思想、主题和情感。这个判断的核心思想是,适应行为的判断需要整体识别,综合判断。因为,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观众对两部作品的相似感和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另外,改编主要是为了整体改变之前的作品,具体的情节、句子、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等都不能作为单独的元素孤立比较。这些元素相互关联,同构成作品,其相似性是可以验证的。
2.选择相似零件的原始表达式。
总体比较后,对于相似部分应具体确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特定情境、限定表达、公知材料等要素。
在选择原创表达的时候,思想和表达的区分是核心,也是最难的部分。关于区分思想和表达的方法,金字塔理论因为可操作性强,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在先作品的权利人起诉后作品侵犯其改编权时,我们可以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还是思想。当相似内容的位置更靠近顶部时,可以归因于思想。越是接近底层,越能归结到表达上。就文学作品而言,主题、故事背景、整体故事结构、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一般都应该属于思想的范畴,因为它们是抽象的。比如在潜伏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或者更具体的说,夫妻关系不和谐,因为很抽象,应该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所以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但如果将上述人物关系进一步具体化:“夫妻不和的具体表现”是相对于上述人物关系设定而言的,这样的具体设计无疑会处于金字塔结构的较低层,但是否属于表现则取决于具体情节的设计和具体事件的安排。如果人物的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具体情节的具体对应关系都达到了足够细致的程度,那么人物的设定和关系就会形成具体的表现形式。此外,能否形成读者独特的欣赏体验,也是判断其能否成为表达的重要因素。当某一内容足以产生独特的欣赏体验来感知某一作品的来源时,就可以作为一种表达方式。
本文认为,在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时,更多的是法官的价值判断,而不是试图用具体的、精炼的、可复制的判断标准来澄清思想与表达。对于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我们无法提供一个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标准,其判断更多的取决于法官基于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这是法官智慧的体现,也是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正如教授所指出的,意识形态表达的二分法更多地被视为一个法官在一个判决形成后论证其合理性的理由,以及基于如何最好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问题。
3.相似的原创表达能否构成之前作品的基本表达?
通过层层剥离得到相似性表达后,需要将这部分表达回归到前一部作品中,根据其在前一部作品中的权重确定后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改编权保护的是对前作的整体改编。如果只是使用了之前作品的部分片段,可能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但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当然,对一部作品的改编和对前一部作品内容的零敲碎打式抄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需要法院个案裁量。但总的原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些相似部分应当能够在前作中相互支撑,形成前作的基本表达,否则不应认定为侵犯改编权。
2.复制权和改编权有什么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不同的对象。有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限。但是,改编权的客体是有限制的。
3.不同的权利行使方式。修改权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Make,但与transfer相同。
4.权利限制不同。修改权包括合理的限制,但编辑权不包括。
5.保护期不一样。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而修改权有时间限制。
修改权只能属于作者或著作权人,修改权可以是作者或著作权人授权的人。
三。关于版权的特别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版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所有;
2.两人* * *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共同创作人* * *所有;
3.合作创作的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分别享有各自创作的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