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充足的研发场地和设备仪器条件;

(三)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