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奖励范围主要是指应用于市级单位的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材料储存和加工的新方法、资源的新发现;推广和采用现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科技管理与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第二条凡申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心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评估验收。属于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下达的任务,由项目下达单位主持鉴定或语言验收。自列项目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将组织鉴定或语言或验收。

评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评估报告;市档案部门对项目档案的审查意见;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开发合同、研究或总结报告,应附有必要的试验记录、试验和检测数据、设计图纸、工艺配方、推广、使用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验收)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交流考核或会议考核(验收)。但无论采用何种鉴定(验收)方式,都必须有10至15名相应专业或学科的科技人员参加(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至少占三分之二)。形成书面鉴定(验收)意见。不同意见要一一列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鉴定结论,不需要召开鉴定会:(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由任务指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查验收,并出具证明;(2)已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应用,并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技术检验,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三)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已经取得经济效益;(4)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

必要的鉴定会议应精简、实用,避免形式主义。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行分级奖励。凡被评为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同时具备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向省科委推荐。昆明市科技进步奖不再授予先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项目。第四条凡由市属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昆单位、外地驻我市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科技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我市产生效益的,均可申报昆明市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发展有重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制造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等;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它在技术改造、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治疾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半年多的实践,证明该功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新产品:省内首创,包括采用新技术;新配方;新设计;新材料;或者有新的功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新材料:省内首创,充分利用我省和我市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和适用性)超过或达到国内同类材料水平,并在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中使用后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费用)或改善效果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新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正确贯彻科技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可靠先进的设计数据指标,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建成或完成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测试,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生物新品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自我发现,具有优良性状或特别优良性状。或者采用与原品种有根本区别的新技术培育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并在一定范围和数量上生产使用,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6)资源新发现:通过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如矿产、生物或其他资源),经开发利用后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是指直接(一次性)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加产值、产量、纳税、利润留成或节约能源(折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这些由具体的图来说明。

社会效益是指不能用经济效益直接衡量的,如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防治疾病等。,并主要以科技水平和推动科技进步来评价。

(二)在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为重大生产,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装置或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进行了创新开发,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