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合伙财产的原值
目前,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对提供劳务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一般有三种确定原值的方式。
第一种是劳务投资合伙人的财产原值为零。因为劳务投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没有特定财产,所以将原值确定为零是合理的,但对合伙人略显不公平。
第二种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这种方式也是税务部门的无奈之举。
第三种方式是将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额乘以劳动出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计算出转让财产份额的“财产原值”。
这种计算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甲乙双方为合伙人时,约定甲方以现金出资500万元,占合伙企业分配比例的80%,乙方以劳务出资,占合伙企业分配比例的20%。如果合伙人乙的财产原值确定为654.38+000万元(500×20%),则甲乙双方的财产原值合计为600万元(500+654.38+000),大于合伙企业的初始投入,涉嫌低估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A也是以合伙企业初始投资金额乘以分配比例来计算财产原值,那么合伙人A的财产原值只有400万元(500×80%),但实际投资的500万元是按照400万元来确定的,这显然对合伙人A不公平..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劳务转让财产中合伙人份额的原值,主管财税部门应尽快明确计算方法,避免税务与企业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因此,在合伙企业中,选择使用劳务是一种合法的投资方式,也是合伙企业中部分合伙人使用的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