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杭贵航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有色金属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国际法律、法规、政策和法令,制定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同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会员企业自愿签署行业自律章程,自觉遵守。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三条鼓励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通过信息交流、* *切磋、友好协商,解决行业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

第四条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注重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和完善行业和成员单位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倡导文明生产、文明管理、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三章贸易法规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铜、铝、铅、锌、锡、镍、稀土金属、稀有金属、半导体、贵金属、金属粉末、粉末冶金制品、金属复合材料等有色金属及其相关产品的冶炼和加工的单位。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有色金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合法生产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有色金属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的原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ISO9000族标准(2000版)和GB/T1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OHSMS18001标准建立了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了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1环境认证和OHSMS18001安全管理认证。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开发有色金属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挖掘潜力,逐年加大新产品开发投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色金属行业装备、工艺、技术、安全、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禁止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严禁采购、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禁止未取得登记证书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虚假广告。

第十一条合理定价,反对价格竞争。同一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同一产品不应以企业的眼前利益损害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认真做好各自的定期报告和统计年表,按时、准确地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相关年度统计数据,让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

第四章法规管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实施本章程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进行表彰,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之间因执行本章程发生争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由协会秘书处对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拒不遵守章程的会员单位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等处分,维护章程的严肃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列事项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或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已经存在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