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和行使《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的权利。什么?

法律分析:《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版权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表演的精神和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向公众播放和传播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北京视听表演条约》

第1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2条:定义

第3条:保护的受益者

第4条:国民待遇

第5条:精神权利

第六条:表演者对其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复制权

第8条:分销权

第九条:租赁权

第10条: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11条:向公众广播和传播的权利。

第12条:权利转让

第13条:限制和例外

第14条:保护期

第15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6条:权限管理信息义务

第17条:程序

第18条:保留和通知

第19条:申请时限

第20条:关于行使权利的规定

第21条:大会

第二十二条:国际局

第23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4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6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生效日期

第28条:撤回

第29条:本条约的语言

第30条: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