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和行使《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的权利。什么?
法律分析:《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版权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表演的精神和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向公众播放和传播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北京视听表演条约》
第1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2条:定义
第3条:保护的受益者
第4条:国民待遇
第5条:精神权利
第六条:表演者对其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复制权
第8条:分销权
第九条:租赁权
第10条: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11条:向公众广播和传播的权利。
第12条:权利转让
第13条:限制和例外
第14条:保护期
第15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6条:权限管理信息义务
第17条:程序
第18条:保留和通知
第19条:申请时限
第20条:关于行使权利的规定
第21条:大会
第二十二条:国际局
第23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4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6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生效日期
第28条:撤回
第29条:本条约的语言
第30条: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