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给翻译……

之后于1992年,一个对签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并重申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也同意在双方彼此认可的条款下经过事先同意后,保证有权访问他国的遗传资源。材料的承接方必须分享科研开发的成果以及带来的商业效益;并且该条约在双方均认可的条件下,通过精细权衡却没有明确条理的决定,确立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传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或遗传资源的技术。然而此行为的做法必须与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持一致(Barton, 1994)。因此,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很难有办法让高科技流入物种丰富却技术财力贫乏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