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权的基本限制

模拟最后陈述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皆应有一定的限制,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也不例外。本文认为,对最后陈述权的限制应当仅限于在内容上的限制,在陈述形式上不应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会以陈述时间过长为由打断或者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应当说这是对最后陈述权的一种侵犯。有一些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语气慷慨激昂,有时也会被法官以语气不对为由打断,这种做法也是侵犯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对最后陈述权在陈述内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公***的利益,这应当是一个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况,如有的被告人会在最后陈述中蔑视甚至辱骂法庭、公诉人、侦查人员,有的被告人会对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对此法官应予制止,进行批驳、训诫,如果被告人不听,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处罚或对其另外追究责任的处理。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不得离题。所谓“不得离题”,即必须与本案有关。对“与本案有关”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与认定本案事实有关,被告人关于悔罪的倾诉、对犯罪心理的讲述以及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的评判等等都应当认作“与本案有关”。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打断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最后陈述权的侵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应当慎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与本案无关,往往要到陈述结束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不是在一开始陈述就可以得到结论。”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态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但是,一些为了保持逻辑上的系统连贯或者陈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复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