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关于挪用的数额。侵占罪是一种刑罚较轻的犯罪。如果要确定其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与违反民事法规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谦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之一,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补充性的,即国家只有在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御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能动用刑法。有同志认为侵占罪与贪污罪类似,但主张参照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确定起点,即以500-2000元为起点。有些主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号《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对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从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起,
首先,虽然贪污罪中也有挪用公款的形式,但贪污罪强调的是犯罪主体的职务要求和对犯罪人失职行为的惩罚。贪污数额在定罪量刑中并不发挥主要作用。侵占罪的主体只与被害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与从事公共事务的贪污罪主体的性质有很大不同,因此侵占罪与贪污罪没有很大的可比性。将侵占罪的定罪起点与盗窃罪相提并论就更不合适了。由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异,应当在起点上表现为巨大差异,否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虽然新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但两者在民事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上还是有区别的,两罪的处罚幅度也大相径庭。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相比,侵占罪是轻罪,职务侵占罪是重罪。因此,不宜参照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笔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处罚较轻的犯罪应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定罪起点要高,二是情节要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内在规律性,维护同类犯罪之间的量刑平衡。笔者认为,侵占罪的定罪起点高于职务侵占罪,以2万元至5万元作为犯罪起点较为合适。
侵占罪的起点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的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是侵占罪从违法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分界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较大数额的财物构成,那么“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如何确定?有人认为,数额较大的,参照盗窃罪的起刑点为宜。原因是挪用公款的性质和危害与贪污相似。按照常识,腐败的起点是可以参考的。但由于我国立法中贪污罪数额标准过宽,贪污罪的起点不合理。因此,本罪参照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合适的(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什么高就要低,低就不要高?事实上,贪污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腐败。前者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的客体是职务行为与财产权的完整性。因此,侵占罪认定为告知后才起诉罪。在我看来,侵占罪的起点应该高于贪污罪,否则很难做到罪刑相称,以罪论处。
既然财产的价值随着磨损和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行为对象的价值如何确定?计算该值有两种主要方法:
一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房产所需要的钱数;
二是折旧价值,即按一定折旧率计算的房产价值。行为人的价值原则上应当按照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者自首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第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受贿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和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的,应予追诉。这里的金额应该是累计金额计算出来的。
从法律上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数额较大的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范围,以65438+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发达地区的数额在65438+万左右,一般是2-3年有期徒刑。
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较大的起刑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贪污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范围,即非法占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元之间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及时确定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备案。
第三,侵占罪是公安机关立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占罪是被告知后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其保管,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只有说出来才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其保管,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只有说出来才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