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
一是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机制和模式不断创新。
(1)多种融资方式。目前,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1)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金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2)建立产权交易市场。(3)发挥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作用,如典当、融资租赁等。(4)开放直接融资渠道。此外,我国大部分省市甚至县普遍建立了风险投资机制、信用担保机制、科技信用评估机制、知识产权抵押机制和产权交易机制。2004年,仅浙江省就有各种所有制的担保公司88家。
(二)政府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从2004年开始,科技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拥有优质科技资源的地区采取“信贷额度、对口支援”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自2004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在北京、上海、Xi和重庆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试点。这种模式避免了融资平台不能从事对企业直接贷款的规定,也避免了受托银行与开发银行“同业拆借”不能超过半年的规定。这不仅是一项金融创新,也是政府R&D投资的一项创新。
(四)捆绑公司债券。科技部在1998开始尝试在高新区发行企业债券。1998年,13个发展迅速、经济实力较强的高新区通过市场运作,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额度3亿元,期限3年。到2001300万元,债券本息全部按期偿还。在2003年,债务?再次以“统一冠名、单独负债、单独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整合12国家高新区的优秀资源和信用信息,以“捆绑”的形式成功发行债券。
债券由多个债务人组成,准政府设计规避了系统风险。此外,通过捆绑发行的方式将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融合在一起,产生一个投资者可以接受的收益资金流(国内大部分企业和个人都喜欢稳定的投资收益流)。
引入债券等金融工具,是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社会化资金支持的重要开端。
(5)在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同时,各家银行也会相应获得良好的回报。
第二,金融创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建立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融资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很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还很缺乏。当前,政府应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振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二)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有限,时间滞后。一是政府能够提供的政策资源相对有限,尤其是财政支持政策基本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内。因此,政府的政策性融资往往资金量较小,覆盖面较窄,投入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政策性融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有限。此外,从政府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时间来看,政府资金的支持一般是在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进行的。但是,现阶段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已经过了关键期和资金需求高峰期。虽然现阶段政府给予的资金可以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与创业初期的资金支持相比,融资效果还是打了很大的折扣。
针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上述不足,在完善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政府应提供一定资金或设立各类创业发展基金孵化科技成果,政府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算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利用政府种子或引导基金、风险投资、银行信贷机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我国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融资效率。
第三,金融创新,要加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意识。
金融创新,金融机构首先要进行制度创新。从贷款发放模式、担保模式、贷款主体、融资方式的创新到个人创业贷款、票据融资、私募债券、自偿性贸易融资的创新。应该允许银行对高科技企业的利率有弹性,使银行的收益和风险相匹配;不能因为企业所有制的考虑,就以一种“制度性”的歧视和偏见,拒绝给非国有高科技企业贷款。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银行需要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研究风险,银行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研究,跟踪科技新动向,加强与科技人员的交流,提高对科技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金融机构要更新观念,积极了解中小企业在科技应用方面的前景和需求,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估。要转变观念,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部,制定支持计划;改革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利用自身优势,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跳出单纯放贷的狭隘圈子,实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千方百计为科技成果应用提供融资便利。
此外,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完善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尝试由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第四,金融创新要进一步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高科技企业的早期,企业信用尚未形成,只有企业家的个人信用。目前,我国银行只建立了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没有个人征信系统。而且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依然存在:1,建设落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没有规则对守信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2.管理制度滞后,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信用组织和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企业真实信息的获取非常困难。现有信贷资源分割封闭,整体效益没有发挥出来。3.一些地方政府在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方面做得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中,仍然存在拖欠或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的现象,信用环境亟待整治。
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二)加快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当前,一是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这是我国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手段,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公司。二是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这是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市场基础。三是加快建立失信者惩戒机制,这是克服信用缺失,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保障。
(3)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是提高企业财务信誉、解决银行贷款担保抵押困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建立财政支持担保机构等方式,提高金融体系的融资意愿,为企业打开间接融资渠道。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国逐步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即一体两翼四层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是指主体;“两翼”是指商业担保和民事互保为必要补充;“四层”是指中央层面、省(市、区)层面、地级层面、县(市)层面。担保机构应当是由财政、金融机构、中小科技企业等出资的独立法人。政府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金引导和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担保机构应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目前,应通过充实担保基金,扩大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数量,建立不同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如中关村设计实施的为高成长性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的“瞪羚计划”,经过一年的运行,已为园区企业解决银行信贷资金7亿元。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借贷能力。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普及。
(五)建立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政府将设立科技开发银行并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探索设立科技产业开发银行或中小企业开发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开发银行可以为发展前景好、技术进步贡献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又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此外,还可以探索科技服务三农与农村信用社创新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6)发展债券市场。我们应该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以项目未来收益和适当的财政贴息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保证债券的信用。公司债券可以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和转让。
(七)大力发展民营银行,适度发展民间金融。民营银行和民间金融因其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特点的理解、机制灵活、地域性强等特点,与中小科技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拓宽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