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第264条规定: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与以前制定的和有效的相比: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更明确的知情权;
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印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使村民变被动为主动。
注意:
本文所讨论的权利人是指村集体组织成员,而非村民。为方便起见,本文将他们称为村民。
与村民相比,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范围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
基本上,如果你在村里登记,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都在,那么你就是村集体的一员;
如果没有,经村集体组织同意,也可以成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民法典》规定的村民监督权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区别?
要进行正确的监督,首先要知道: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完全不了解,或者事情发生后讲一个模糊的内容,让你事后监督,事后缓解。
这样不仅耽误时间,也让你的权益无法提前得到保障。
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在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规定。
主要规定有: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摘要如下: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交易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村民的询问。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负责,按季、按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2.土地管理法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3.财产法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村民公约,向其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对于村民来说,事关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往往可能是在村委会决策后或者已经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
即使被村民接受。
查询也是指:查看查询,但只能看,只能问,不能复制。
要知道,在我国的乡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
只有一个备案义务。
这意味着,村民会议可以自行规定公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也可以规定查阅方式和查询流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
首先,保留证据不容易。
再公示的内容可能比较模糊,需要查询,但没有规定查询的方式和方法。
它可能最终导致
权利得不到救济,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
民法典的规定会让村集体组织成员更容易进行监督,因为他们的知情权更明确、更广泛。
查看、复制。
虽然一字之差,但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监督,减少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证据,事后提供救济。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和征用补偿,在总则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权利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具体条款中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民房屋、其他作物、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之前的文章提到过,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分开的。
这意味着,对于中国农村来说,我们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一政策下,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发掘和发展。
其中,对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及其负责人的监督尤为重要。
总结:
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你想了解你所在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你们村的公示时间是下个月底。
你现在可以主动要求,而不是按照村里的约定。你需要下个月过来等公告。
现在也可以查抄,而不是村委会之前说的。
你也可以要求现在的一切都要详细查看,而不是像村委会之前说的只看轮廓。
没错,这些都是民法典赋予的新权利,更明确的知情权,更有效的监督。
以下是当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订)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方案;(三)政府捐赠和社会接受的救灾、补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在第款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生效)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其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第265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或者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1260条?本法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