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包括

受众是大众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权利主体,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受众的尊严和自由,也是保障受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受众有权知道传播内容的真实情况,包括传播的对象、目的、来源、真实性、可靠性等信息。

2.表达权。受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包括对传播内容的评价、批评、赞扬等言论自由。

3.隐私权。受众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到不必要的侵犯,包括个人信息的泄露、私人生活的曝光等。

4.知识产权。受众有权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被侵犯。

5.人格权。受众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到侮辱、诽谤、侵害等行为。

6.自由选择权。受众有权自由选择传播内容,不被强制接受不喜欢或不感兴趣的内容。

7.公平竞争权。受众有权享受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受到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影响。

8.公正审查权。受众有权要求传播机构对内容进行公正审查,不出现低俗、违法、有害等内容。

9.监督权。受众有权对传播机构进行监督,包括对内容的监督、对传播机构的监督等。

10.救济权。受众有权寻求救济,包括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对侵权行为的维权等。

总之,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保障这些权利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手段。传播机构和传播人员应该尊重受众的基本权利,加强自律和规范,为受众提供更加优质和合法的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