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对于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合伙人之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人的合作和资本的合作上。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个人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以有限合伙人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在社会上建立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使得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和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