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拆迁补偿款购买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与婚后旧房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即使能证明购房款来自婚前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里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所以视为对那一方的赠与。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两人名下后,即视为该不动产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实现且不可撤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在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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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 * *部分房屋的分割按以下方式进行:

1.离婚时,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当平分,具体处理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夫妻共有的不适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得到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4.存在婚姻关系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调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准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