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R&D费用的一般原则
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R&D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承担R&D任务的R&D项目或单位设置台账归集核算R&D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等相关费用,应当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计入研发费用。企业R&D事业单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纳入R&D费用管理,但如果同时承担生产任务,R&D和生产费用应合理划分。
财企[2007]19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保证研发资金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与R&D费用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R&D费用的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R&D费用的集中收付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关注R&D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