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用
1.在科技创新中,改进技术是新颖的。
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利二次开发,是科技创新的捷径之一。并不意味着改进技术的一个或多个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大量改进发明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具有新颖性,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研究别人的专利,发现缺陷,进行改进,然后提出专利申请。这是日本企业经常使用的专利策略,也是日本实现科技立国的重要举措。比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1959发明了碳纤维的工业化生产方法,日本东莱公司在1970引进了这一基础专利技术,开始了从基础材料到长纤维的各种研发,获得了从应用技术到提高碳纤维质量的一系列专利,产品市场份额也后来居上,位居世界第一。
2.撰写专利文件时,撰写多层次的权利要求,形成各种技术方案,以保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撰写专利文件时,应当充分利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新颖性关系。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更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以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为了防止因独立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而导致整个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或者为了防止他人在本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特别注意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应具有足够宽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应逐步后退,即在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上增加不同的新技术特征。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层层限制的,这样一个权利要求可以包含多种技术方案,有的甚至可以多达几十个,优选方案和最佳方案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采用这种多层次的写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范围,不容易被他人否定整个专利。即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否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仍然可以构成权利项;另外,由于一项专利包含了多种技术方案,别人在这项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不容易。
3.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失去新颖性。
我国专利审批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专利申请人要注意及时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在实践中,往往有两种错误观念导致工资损失:一是在申请专利前公开;一些研发人员为了显示自己的学术水平或晋升技术职务,急于撰写论文,发表自己的发明创造,将技术方案公之于众。一些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注重研究成果的获奖,急于向他人推广和介绍自己的研发成果,导致新颖性丧失。二是先做广告,再申请专利。为了尽快占领产品市场,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在发明获得专利之前宣传他们的技术成果。对于一些发明来说,往往是在广告材料中,技术可能被公布,从而失去了专利的新颖性。
企业只有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安排专利,利用专利制度形成专利垄断,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994,万艾可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技术还不成熟。为了避免先披露基础专利后申请改进专利的其他企业的竞争,辉瑞在中国提交了相关专利申请进行专利布局,同时申请了基础专利和改进专利。几经波折,2001年9月,辉瑞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在中国。辉瑞近一两年专利申请量减少,并不代表公司减少了研发投入。正是因为国外相关公司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新药的研发和生产。在新药研发初期,他们采取了跑马圈地、积极防御、提前申请专利保护、排专利的策略,形成了少数大药企占据大部分药物研发空间的格局,开拓新领域难度加大。
4.在准备申请专利或确定新的研究课题时,有必要对专利新颖性进行检索。
专利新颖性检索是指在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和各种国家奖项申报之前,对在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申请专利前,要了解现有技术,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但是,现有技术的知识会影响专利文献的内容。如果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之一,对现有技术的不同理解会得到不同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提出一项关于药枕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中从未有过药枕,则应在发明中指出,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枕头。如果检索后发现药枕已经存在,其发明的唯一区别在于药枕所含中药的种类不同,原声明的发明用途已不恰当,应改为“提供一种能治疗颈椎性脊柱炎的药枕”。
别人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公开了,没必要浪费时间和金钱进行重复研究。与他人专利技术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再取得专利权。在进行科技研究或立项前,如果能充分利用相关资料,进行搜索,就能准确掌握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不仅可以避免重复研究,节约成本,还有助于抓紧时间,掌握科研生产的主动权。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90%最先进的科技发明信息都收集在专利文献中。如果能在研发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究的起点,还可以节省60%的经费和40%的时间。九
5.文献披露破坏新颖性。
文献公开破坏新颖性的策略是通过公开发明来阻止一些反对者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策略。如果企业认为自己开发成功的技术或产品没有必要获得专利权,但又担心其他企业获得该技术的专利权会给企业带来威胁,可以采取先发制人公开技术内容的方法,使其失去新颖性,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一些国际企业,如美国的IBM,经常采用这种策略;一些西方报刊经常刊登一些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使别人申请专利的计划流产。
6.在专利诉讼中,也要充分利用专利的新颖性。
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无效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最常用的措施。当产品被侵权时,被告可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失去新颖性,他可以以“该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在诉讼中,关键是要掌握专利无效的证据,尤其是专利新颖性丧失的证据。2006年,跨国巨头索尼起诉国内知名企业比亚迪侵犯电池专利一案,以日本专利局宣布索尼专利无效而告终,带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整个取证和调查过程中,比亚迪首先就索尼专利公告文本与行业专家讨论和研究了索尼专利产品的结构和技术特征。业内专家认为,索尼的发明专利应该是一项公开的技术,专利产品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被广泛使用,缺乏专利的新颖性。为了获得有力的证据,比亚迪进行了广泛的专利文献检索,找出了足以宣告索尼发明专利无效的对比文献。与此同时,比亚迪积极寻找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最终在香港某公司销售的数千万件产品中,找到了与索尼专利申请申请日之前销售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发票,为最终的无效宣告胜利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