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五免三减半是什么?
国务院近日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0月1以后需要国家扶持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
此次特区税收优惠与此前特区“普惠性”税收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只有“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通知强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知还指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因复检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今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