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赔了11000元,手机只赔了1000元。合理吗?
不合理。保价时写明货物实际价格的,应按货物实际价格赔偿,即赔偿11000元。根据顺丰速运快递运单合同第15条规定:“寄件人已选择保价的,本公司按照托运货物的申报价值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托运货物的申报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SF的保险涵盖了运费和货物的实际损失。顺丰速运的《快递单合同》第15条:“因我公司原因造成托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我公司免收此运费;如果寄件人不选择保价,本公司将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为包月客户赔偿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为非包月客户赔偿。寄件人已选择保价的,本公司按照托运货物的申报价值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托运货物的申报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损失按照双方事先约定赔偿。
如果没有约定,有两种赔偿方式:寄件人给快递投保(买了保险),按照保额赔偿;没有保价的,按照《邮政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邮件、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超出邮政普遍服务范围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丢失,是指邮件内部部件的丢失、损毁或者缺失。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丢失不承担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普通邮件损失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据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收费的三倍;挂号信丢失或损坏的,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向用户提供的邮件收据中,以能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