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有哪些?

1.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追根溯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从Z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原因:(1)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因为宣传不到位,大部分人对扶贫政策不了解。农村居民除了知道农业补贴的领取方式外,还不清楚补贴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批准监督程序等。他们失去了监督补贴支付的能力。基层群众监督缺位,导致基层干部随意虚报、隐瞒扶贫惠农补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透明的政府财政。为防止扶贫资金流失,全国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扶贫资金“一卡通”、“一折通”,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农民银行账户。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村民的银行卡和存折都由村干部保管,很多贫困户根本不知道这些政策,给截留挪用留下了可乘之机。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只重视扶贫资金的分配,忽视对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的监管,导致个别基层干部能够采取虚假申报等措施套取扶贫资金。(3)规章制度不健全。基层尤其是村级的不规范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给基层干部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果有的村干部有章可循,无章可循,相关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出纳和会计都直接管财务;有的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多项收入支出不入账;一些村干部逃避监督,设立账外账,采取白条、假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如T县乡干部马某某在本乡分管林业工作时,利用国家造林补贴政策为他人办理国家造林补贴,贪污11.1元。(4)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甚至存在权利真空,为他们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上级有关部门不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不真实,重视项目实施而忽视跟踪监督,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农村人法律意识淡薄,一直对农村干部心存敬畏,村民维权意识不强。2.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关于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依照刑法应当受到惩处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玩忽职守罪。2010 110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公民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也会侵害其他公民和公司的权益,因此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也会破坏企业的规章制度,给社会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处罚标准将根据犯罪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