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师

你可以搜一下这个律师的名字。他赢了很多案子。太神奇了!

第一条:

案例介绍:

柯达和尼康佳是亲戚。倪2002年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为此柯达找到倪,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钱购买北京东城区某小区一套涉诉房屋。倪当即同意了柯达借款的要求,于是双方约定由柯达支付首付款,以倪的名义购房,剩余房款以倪的名义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倪康佳于2002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倪康佳购买涉案房屋,总房价款44万元,柯达支付首付款65438+万元,倪康佳于5年3月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房子交付后,柯达对其进行了装修。装修后,我居然住进了有争议的房子。

2005年,柯达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尾款5万元。2005年6月20日,65438+2005年2月20日,房产证签发,业主登记为倪康佳,房产可负担。

2005年到2014年,房价开始上涨,柯达多次找倪康佳转让,倪康佳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8月,柯达不忍将倪康佳告上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倪康佳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国家政策,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65438+2005年9月18日,柯达将倪康佳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房屋升值造成的损失。

试验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

1.被告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柯达公司购房款及其他款项45元。

2.被告倪康佳于判决后15日内赔偿柯达公司房屋升值损失180元。

三。驳回原告柯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析“名下”购房纠纷专业律师金双全:

本案是典型的以无效为借口,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返还房价款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的案例。

金双全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判决的要点是,2014年,法院判决双方名下的购房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案中,柯达于2014将倪康佳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倪康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名下购房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14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转让义务,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的过错程度来看,被告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房屋升值损失于法有据,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也维护了守约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金双全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条:

案例介绍:

肖恩和罗思,北京某装饰的法人代表,是多年的老朋友。2001年,肖恩期望在北京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但当时资金不够,于是找罗思借钱。当时Roth正为一些公司职员被派到北京没有住房的问题所困扰,于是Sean的提议正好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于是他同意了Sean的提议。出于信任,双方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用房屋使用款冲抵购房款。没有约定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

肖恩和北京某装饰的法人代表罗思是朋友。20065438+7年2月1日,肖恩(买受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201号,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某小区。总房款670000元,买受人于3月1日支付房款160000元,4月1日前支付房款5160000元。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为肖恩出具了进场证明。

交房后,Roth对房子的装修做了简单的安排,并安排工作人员入住。

20111111,肖恩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当时房子已经被Roth的公司实际占用使用了近十年,而他也长期在外面租房子住,当年的购房款也差不多了,于是他去找Roth,要求把房子腾出来还给自己。罗斯当时同意了,但他迟迟没有兑现承诺。肖恩此后一直就换房事宜咨询罗斯,但对方迟迟不兑现承诺。出于多年的交情,我自己也说不出什么,只能忍气吞声。

直到2014年4月7日,肖恩找到罗思在此协商换房事宜,但对方态度比肖恩想象的还要恶劣,于是肖恩将罗思在北京的某装修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试验结果:;:

审理此案后,一审法院裁定:

本案涉及的201号争议房屋归肖恩所有。

一审判决后,罗思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后,根据事实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金双全律师实名买房案:

金双全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名下买房纠纷案件。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双方虽然是平等主体,但双方并没有约定何时过户,也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协议。所以从买卖性质来说,属于名下买房,但实际不涉及过户。从案例来看,只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以及权属确认后房屋的返还问题。

本案中,肖恩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了涉案经济适用房,于20111111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依据房地产权属证书,确认肖恩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院的规定确认了房子属于肖恩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对于双方以购房名义发生的关系,因北京某装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以购房名义发生的关系,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且本案不涉及关于出资的相关诉讼请求,故北京某装修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肖恩,确认双方以购房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效。因为这套房子属于经济适用房,在我国,出售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特殊条件,即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因此,结合本案,罗思可以主张双方以购房为名的关系无效,从而要求对方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金双全建议:

在此,金双全律师提醒各方,涉及大额财产时,如买卖房屋、赠与房屋、变更房屋所有权等相关不动产交易,在变更不动产所有权时,应三思而后行。最好先咨询专业有经验的房产律师,这样可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