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4)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考生;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7)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开发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经用人单位聘用,依法办理聘(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随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3)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人员;

(4)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在本市市区不能调剂解决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3.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迁入本市落户:

(1)省、地、行业(部级)技能奖获得者、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

(3)具有中级或高级工作等级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能在本市转移解决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上述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配偶和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类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