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提供产品说明书,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侵犯了“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两者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不提供产品说明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与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没有关联。

消费者知情权也可以称为了解真相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了解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消费者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供自己消费,因此需要了解和掌握其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特征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售后事项。这自然涉及到知情权的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信息。”由此可以总结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内容、规格等。

其次,关于货物的技术状况,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书、检验证书等。特别是一些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尤为必要。再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在这一点上,它关系到我国广大问题突出的服务业。服务价格不明确,没有形成良好的价格公示和监督体系,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尊重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权、监督权。把握消费者知情权在其他权利中的地位,对于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纵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现,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请求赔偿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

一般来说,消费者的知情权是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权,其他权利往往是一句空话,无法行使和进行司法救济。另外,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全可以涵盖其他权利,比如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这其实只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与其他权利相比,消费者知情权处于基础性、普遍性、包容性和创新性的地位。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知识产权,侵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