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反党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的;(五)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处罚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罚期限未满的;(十)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良好品行”要求: (一)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反党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的;(五)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处罚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罚期限未满的;(十)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所列情形发生在申请人未满18周岁前或者实习注册前三年,申请人确有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批准,可以准予实习注册。实习申请人在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去除前,不得注册实习。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除名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并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批准,可以准予实习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