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信息开发者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保护是我们接触比较多的东西,比如附加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限制软件复制或使用等技术措施在国内大多采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开发工作的负担,给用户带来不便。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通过版权法提供知识保护。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白宫、五角大楼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频成为计算机专家的攻击目标。但是我们能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电脑入侵行为,但是如果没有造成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不违法。在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性与非违法性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从中获取的信息是否为“个人使用”。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黑客之类的人有可能通过网络访问那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机密数据。这个时候,即使是“自用”也很可能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区分“个人使用”的概念变得更加困难。

由此可见,技术保护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生效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作家和发明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各自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2月8日颁布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法。网络知识的保护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制度中,从技术角度保护知识产权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单纯解除技术保护措施一般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访问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浏览,并不违法。除了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建立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一体化趋势。今天,欧盟多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了统一的“欧洲”权利体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协调统一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相关组织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例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欧洲联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中国也在抓住机遇,立足本国国情,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日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在2001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直击互联网领域。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被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举措,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有这些信息都表明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