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成员国有哪些具体规定?

RCEP扩大了原“10+1”自贸协定的范围,不仅规范了国际高水平的自贸协定规则,还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并对加强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作出了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RCEP涵盖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广泛内容,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电子商务领域,除了电子认证和签名、网上消费者保护、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子信息传输等条款外,RCEP还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首次将数据流和信息存储等条款纳入自贸协定。在贸易救济领域,RCEP在WTO规则的基础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并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了“不归零”条款;同时,借鉴国际高标准规则,借助“最佳实践”清单,显著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技术水平和透明度。在竞争领域,RCEP在促进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政府采购领域,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息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能力建设达成共识。在合作领域,RCEP国家借助自贸协定平台,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支持和投入,使RCEP协定的内容更好地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

RCEP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海关手续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在海关手续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简化通关程序,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应用等高效管理措施推进通关程序,力争快递货物和易腐货物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的发展,促进了果蔬和肉、蛋、乳制品等鲜活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总体水平超过WTO《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确保这些措施尽可能不限制贸易,不构成对其他RCEP成员的不合理歧视。根据世贸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RCEP还加强了风险分析、审计、认证、进口检查和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推动各方在认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鼓励各方标准化机构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综上所述,建议了解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区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一步促进区域一体化市场的形成。

法律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规则一。本章主要阐述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化、全面、高质量和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和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章还定义了协议中的常用术语。

规则二。我们正在推动实现本地区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就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承诺作出规定。条款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行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完全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和非关税措施,如与进出口有关的费用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