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成员国有哪些具体规定?
RCEP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海关手续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在海关手续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简化通关程序,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应用等高效管理措施推进通关程序,力争快递货物和易腐货物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的发展,促进了果蔬和肉、蛋、乳制品等鲜活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总体水平超过WTO《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确保这些措施尽可能不限制贸易,不构成对其他RCEP成员的不合理歧视。根据世贸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RCEP还加强了风险分析、审计、认证、进口检查和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推动各方在认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鼓励各方标准化机构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综上所述,建议了解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区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一步促进区域一体化市场的形成。
法律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规则一。本章主要阐述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化、全面、高质量和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和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章还定义了协议中的常用术语。
规则二。我们正在推动实现本地区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就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承诺作出规定。条款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行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完全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和非关税措施,如与进出口有关的费用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