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破解案

公共数据“资源库”

数据诉讼纠纷中至少有三种常见的“资源池”:

在商业数据中,如果目标数据涉及以下内容,“效率”越高,“雷”越快:

如果一定要突破对方的技术保护措施去爬数据,后果可能更严重。

坚持破解防爬措施案

A公司2065438+2005年6月成立后开发了“XX神器”等app。

2018开始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B公司(受害人)运营的某网站的房产数据。

受害单位发现后采取了防爬措施。

A公司通过破解验证码、绕过挑战登录等方式破解了A公司的反抓取措施。,继续抓取数据,然后:

将非法获取的房产数据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XX神器”App调用;

并向App用户收取会员费进行盈利。

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A公司及以下自然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自然人被告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

因A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从轻处罚。乙、丙在同一犯罪中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甲公司、甲、乙、丙方已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654.38+0万),并取得谅解。

API与计算机系统的关系

2012年,K公司开发并上架了一款歌曲及MV视频播放app“Y”。

2015-2017期间,某公司负责ios的开发和Apple Store的上架。

2018年“Y”App因版权问题下线,但下载的客户仍可正常使用,公司也会更新App内容。

2019至19期间,某公司开发的“Y- Ad-Free高清纯净版”App(简称“仿制App”)被放在苹果App Store上下载,并通过收取下载费用获利。

某公司编写了一个程序,可以以模拟真实用户的方式访问K公司的服务器,从而抓取K公司服务器的数据,让用户通过访问模仿App就可以看到K公司服务器存储的内容。

k公司的调查发现:

关于抓取数据的范围,赵在被抓后交代:

K公司遵守“爬虫协议”,有些数据受保护,有些不受保护。模仿应用程序使用未受保护的数据。

赵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Y”APP的所有保护都是API的保护,属于接口信息,A用这个接口调用数据。即使API的保护被打破,也没有侵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体,所以不构成本罪。

法院分析认为:

API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属于技术问题,无法根据书证判断,但书证可以证明:

综上所述,无论这种数据检索和使用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是通过API接口,都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即使路径不同,结果也应该视为已经获取了“Y”APP中的数据。

最终,法院认为,某公司法治观念淡薄,为谋取私利,在未经K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K公司“Y”APP中的数据并获利654.38+0.9万余元,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最基本的收集规则

几乎所有数据立法都有以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数据资源,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必要、准确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

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到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无论被侵害的法益落在哪里,民商事诉讼或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总有一个界限。

因此,在使用爬虫技术捕获外部数据之前,还有一个项目过程,至少要讨论:

毕竟不是所有的企业行为都没有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