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高新区应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结合,促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管理一体化;引进高技术、高科技人才和现代管理科学,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管委会可以对高新区内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和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管理。第七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第八条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高新区应当支持区(县)的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第九条高新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高新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发展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并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
(五)负责高新区的外事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人员出国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房地产管理,受委托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相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并受委托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八)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管委会所属部门可以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高新区应当完善对企业和各种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第十四条高新区应当依法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境内外金融机构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境内外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
经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五条高新区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高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采取以下形式:
(一)由高新区或与有关部门共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的合资或合作。第十七条开发区土地依法集中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者出让后,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和担保。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申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合格后,管委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