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专利包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从设计到专利侵权的侵权纠纷中作出的评估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利评估报告请求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估报告。《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专利评估报告有错误的,作出专利评估报告的部门发现专利评估报告有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评价报告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可以请求更正。修改后的专利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2010)。

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评估报告。请求专利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书,并注明专利号。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利评估报告请求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估报告。对于同一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多个权利人请求作出专利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作出一份专利评价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专利评估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版2014)。

第十章专利评估报告

1.介绍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检索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分析、评价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并作出专利评价报告。专利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专利评估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评价报告的部门发现专利评价报告有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评价报告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可以请求更正。修改后的专利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错误,可以更正:

(1)项目描述中信息或文字不正确;

(二)制作专利评估报告的程序错误;

(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明显错误的;

(五)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校正程序的开始

(1)做专利评估报告的部门自己动手。

作出专利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评价报告中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者请求开始。

请求人认为专利评价报告有错误需要补正的,可以在收到专利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补正请求。请求补正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