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是侵权吗?
问题描述:
比如你继续写金庸的雕塑并发表,没有经过金庸同意,算不算侵权?
分析:
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上不断涌现,但国内外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的问题,关系到续写本身,关系到原著的版权,涉及到作者之间的权益分配,确实有讨论的必要。本文试图探讨续集的性质,确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并由此提出解决续集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延续作品原创侵权原创作品缺陷
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1)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即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作品。也有学者认为续作是在时间和/或空间上对已有作品进行延伸和扩展的作品,开发者借用已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进行延伸和扩展,认为是在原作基础上的全新作品。新作中已经看不到原著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们是从原著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区别。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是由原著衍生出来的新作品。这种衍生作品虽然包含了后创作者的精神成果,但并没有改变原创作思想的基本表现形式。如果一部全新的作品是基于多部原著的内容创作而成,在新作中已经看不到原著的情节和结构,这不能算是著作权意义下的“演绎”。这种作品是新的原创。所以续作不是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更有原创性。
?续写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如何使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影视制作、录像、改编、翻译、编译、编辑。然而,第10条没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所以《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继续”的行为。而且上述使用方式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就是都使用原著;而“延续”则侧重于在原作的基础上创作新的作品。因此,延续的性质不同于上述使用行为。
?(2)续建工程的分类和特点。
?续编作品根据原作的完成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完成作品的续编,一类是已完成作品的续编。文化市场上的续作有四种:(1)因作者去世而未能完成的原著的续作;(二)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延续;(三)合作工作的继续;(4)原作品全集的延续。各种续集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上还是有一些特点的。
?1,继续写作品的依赖。文艺作品的续写,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作品,都是建立在作者对原著充分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感受和想法。所以原著是续集的基础,原著和续集之间有着天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主要表现在:(1)对原著三要素的依赖,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是由人物、故事情节、环境三要素构成的;(2)对原著名气的依赖。一般来说,被续作大作的原著和续作大作都是借助原著扩大了影响力。正是这种依赖,使得续写作品对原著产生反作用。即续集作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原作者的声誉和读者对原著的评价。
?2.续作的原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关于续写作品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必须是原创的,而续编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如何,仍然是一个疑问。即使是创新,也要打折扣,因为续篇作品对原著的依附降低了其原创的含金量。相反,原创才是续作最本质的特征,依赖只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内涵在于续作中思维、构思、创作的独立性。
?第二,续集作品的版权问题
?(1)续编作品具有原创性。
?
?学术界对独创性的概念还存在争议,但一般来说,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思想、风格、技法和技巧。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定义必须包括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的独创性首先意味着作品是“独立创作的”,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论。换句话说,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自己的技巧和技能的操作、自己的聪明才智的发挥而独立完成的作品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这一要求说明,只有独立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来源于抄袭,就不仅仅是原创和版权保护的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人格特征。作品的独创性来自于智力的“创造”活动。这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思路,即版权保护体现在作品中的创造性作品上,有了这种创造性才能得到保护。作品的创作要求应该说来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保护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从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和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目的出发,对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有一定的要求,这些作品一般对人类文明有贡献,无论这种贡献的大小。相应的,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创造性的高低也是无关紧要的。
?续篇作品原创,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抄袭,更不是抄袭、剽窃。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创作活动完成。2.续写是续写者独立构思和创新的结果。续集作者虽然尽可能按照原著作者的意图继续写,但也不能脱离续集作者自己的思考;其实还是基于作者自身的才华和风格,按照作者的逻辑思维发展。续作不是对原著的复制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造,有自己新的内容和新的风格,是续作作者自主创新的结果。所以续集和原著有实质性的区别,续集和原著是可以分开的。续编作品相对独立,可以脱离原著独立存在。尤其是对于一部完整作品的延续,延续作品本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可以脱离原著独立存在。
?因此,作品的延续是作者独立创作行为和努力的结果,其独创性不言而喻。
?(2)作品的继续是侵权的。
?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的利益,合理分配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的权利和作品的公益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维护作者权益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因此,作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是原创,另一方面是侵权。其侵权表现在:
?1.继续写一部作品,侵犯了原作的完整性。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名著,这些经典作品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著中的人物已经刻在了人们的脑海里。由于客观原因,续写的作品大多难以达到原著的水平;而且现实中很多人为了名利,利用原著的影响力,依靠原作者的名声继续写作。这些由“搭便车”产生的“作品”往往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原作的思想内涵、审美价值和艺术风格。对原作者和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作品的续写侵犯了原作者继续写作的权利。现实中常见的是原作者(对于去世的作者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继续写原著。例如,琼瑶继续写朱桓公主,蔡智恒继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如果任由他人随意续写,就会导致作者的续作在出版之前就出版,必然影响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总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要满足第二条的规定,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还要满足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的默示要求。因此,认为作品的延续可以作为合理的使用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有失偏颇;并且认为作品的延续因侵权因素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也是不可取的。继续作品(基于合同或委托的除外)确实侵权,但也是原创。不能因为侵权就完全否定它的原创性。有瑕疵的法律行为不一定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因此,这里的续集作品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标准相比,并不完全一致,但续集作者确实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其实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完善关于作品继续的规定。鉴于原作者与续写作者之间的权益衡量,著作权法应规定原作者续写作品权利的限制,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打算续写,为了保证续写的质量,原作者必须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限制不能太短。我觉得5-10年比较合适。在此时效期间,他人有意续写的,应当征得原作者或者继承人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继续权作为作品的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间,他人未经许可继续书写。原作者经协商同意续写的,作者享有完全著作权;协商不成,作者著作权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继续书写。当然,他人的延续必须符合通常的延续原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