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重点实验室应当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占比30%以上,原则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为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合的青海省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杰出、领军人才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学者,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青海学者、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等除外),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战略,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专业优势;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三年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场所、实验场景、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研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六)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