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科研的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吗?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1年以上,通过持续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
薪酬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定本行政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科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工作。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高新技术的范围界定为: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础材料。这一高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颁布。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商业操作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与技术有关的贸易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之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中试产品的收入。(八)有明确的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核后,由省市科委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七条开发区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规定。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技术周期长的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关闭,必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登记。第十条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一条本办法代替国家科委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省、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附件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以外的所有优惠政策。(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文件予以受理。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四)保税货物转内销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海关同意,照章纳税。其中,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办理进口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并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机构或者派出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第五条关于进出口业务的规定。(1)经外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六条资本和信贷规定。(1)银行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尽力安排其开发、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2)银行可以安排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行一定数量的长期债券,募集社会公敌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相对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安排,优先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达到进口同类产品水平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进口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外,必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价格不受国家控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自行定价。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仪器设备,可以快速折旧。第十二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1990年的基础上,五年内将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缴纳的所有税收返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和业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办理。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就业和招聘员工时,应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第十五条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停执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格。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在本段中编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独占许可等方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五年以上;(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含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65,438+0。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条件分析
(一)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不单纯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设计(主要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获得的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备注:(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独家许可权(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家许可期限内),且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2)独占许可:是指技术接受方享有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的独占使用权。)在协议中约定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五年以上,在此期间技术供应商和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该技术。(三)企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学和新医药技术。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中从事R&D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且工作时间超过183天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2.企业研发人员企业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1)研究人员:指在企业中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以下工作的人员:收集和整理关键数据;编译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实验、测试和分析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并制作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3)辅助人员:指参与研发活动的熟练技术人员。(五)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以下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R&D费用总额占R&D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未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人员直接投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发费和其他费用(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和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和技术项目实施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向企业外部的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等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4.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试和新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7)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的要求。评价时,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总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