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贸试验区包括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坚持改革导向、开放导向、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建立符合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制度体系,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群,综合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开放新高地,为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发挥示范作用。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容忍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自贸试验区创新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不谋取私利,不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运转高效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自贸试验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自贸试验区建设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各项改革试验任务。第七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试验区办公室)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协调自贸试验区相关事务,履行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市级管理权限,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落实国家、省、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人才支持、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

(四)协调自贸试验区海关、边防、财税等部门的相关事务;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配合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六)建立完善的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需要,授权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关省、市管理权限,推进相关和相近类别审批事项的全链条授权;不能授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委托形式,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根据需要,区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行使省、市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相关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十一条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内办事机构)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政策支持。

区管机构应当与区内工作机构建立联动互通机制,为区内工作机构履行职责、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