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开放创新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开放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其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有关优惠待遇。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贷保险等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全国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等。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
鼓励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享。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高端科研仪器设备,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第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技术服务和转让、设备进口等优惠政策和分红激励政策。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等方式,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研设备进口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室资产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适用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设立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第十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建设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现代种业示范区和国际种业贸易中心。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支持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建设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打造航天科技创新高地,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空间大数据、空间信息应用、航天科普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