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麻烦。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规定。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公民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受到轻伤,不支持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二)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一般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利、健康权利受到的损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五千元,但不超过八万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80000元;案件存在其他特殊侵权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本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等身体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的,被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其他情形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权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千元-5千元。(二)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赔偿。侵权人侵权行为特别恶劣、被害人伤害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在判决前必须报省级法院复核。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和特别严重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判决1,000元-1,000元;(二)严重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判决10000元-50000元;(3)特别严重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万元以上65438元+0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4.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不超过5万元。5.《北京市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体残疾,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给予首付款安慰,给付金额可以根据残疾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被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需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根据造成残疾的情况减少数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近亲属以被害人死亡给他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的,应予支持。赔偿数额可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请求人所受痛苦的程度以及与死者的关系酌情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的,其他形成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加害人的过错比例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具体如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抚慰性、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和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有所区别,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时,也应区分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1)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二十年平均生活费计算;7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每满一周岁少一年,但最低赔偿期限不少于十年。上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县(区、市)。平均生活水平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区分城乡。(2)因侵权造成他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为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上限为10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不应考虑年数。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二级伤残为0.9;以此类推,10残疾就是0.1。责任系数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确定。如果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责任系数为0.5。侵权的手段、情节、方法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可以适当高于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除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权等人身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在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范围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范围内确定侵犯精神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由法官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个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四)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毁损、灭失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前条规定。(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害他人精神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受上述五万元最高限额的限制,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两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在* * *侵权案中,无论被告有几个,应当由多个被告* * *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都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8)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多少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9)在一审法院声音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改变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和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35%,最低为1000元。七、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人死亡的,精神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2)造成人身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3)因民事侵权使人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级:ⅰ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到1000元;而四级,100元。在上述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抚慰当事人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金额可在2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决定。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2)侵犯自然人作品邻接权中表演者的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否严重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2)权利人现作品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扭曲;(三)是否对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四)侵权人是否获得了较大的声誉或经济利益。(五)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65438+万元。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损害赔偿一并提起。在后一种情况下,权利人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确定该请求权的赔偿数额。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适用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和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确定:(1)不满20日,不满1000元;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为二千元以下。(2)二十天以上,两个月以下,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在五千元以下。(3)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为3万元以下。(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不足5万元;(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10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15万元以下的;(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满十五万元;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在20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在30万元以下;(2)受伤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以在30万元以下认定,不考虑受伤害人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为654.38+万元。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死亡抚慰金;侵犯自然人健康权而致残的,称为伤残抚恤金,侵犯自然人健康权而未致残的,侵犯其他自然人权利或法益,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社会情况和加害人承认错误的态度等因素确定。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亡抚慰金参考在5000元至65438+万元之间。侵犯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比照侵犯自然人生命权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在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