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文化遗产的走向国际
日本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实践,首先影响了韩国,1961年韩国借鉴并采纳了这一保护举措而颁布《无形文化财保护法》,并于1964年实施。之后,逐渐在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得到了响应,类似的保护计划相继展开。
然而在西方,法理学家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资产,他们把版权和专利定义为将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体的文化创造却因没有文字记载或记录,对其价值的检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也是这一概念为国际认可迟缓的原因。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引出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概念。为人类***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了永久性的、科学的有效制度,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个***同的认识文化和自然价值的准则。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遗产保护的第一次中期计划(1977-1983)中首次提及文化遗产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组成。然而,随着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对一些传统民间文化技艺保护的疏漏渐渐暴露。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遗产的认识,以及遗产的立法等方面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的过程,通过遗产实践发现,在对遗产的分类上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来划分遗产过于宽泛。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墨西哥市)承认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一类问题越来越重要,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也就是说,随着国际组织对遗产认识的提高和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继出现,而“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便是新认识的产物。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
随着人们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世界遗产的认识,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继出现。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到日本遗产保护法律相关概念和分类的影响,同时“无形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被逐渐引入国际社会,其名称后来亦被由日语“无形文化财(むけいぶんかざい)”直接翻译成英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继而为国际采用。不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中文版正式文件中,仍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与之对应,且类似的情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法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多个版本的正式文件中亦有体现。
1997年,为了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紧急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员国大会的会议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称谓代替了“民间传统文化”,同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巴黎郑重宣布了包括中国昆曲、日本能乐、韩国宫廷宗庙祭祀礼乐在内的首批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目的在于保护口述传统和语言表达、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和传统手工艺相关的技术。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但同时又不断被社会群体进行再创造。这是一项关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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