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2 12 2月2 6日为了依法惩治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利用非法收入进行贿赂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条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通过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一)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2.利用非法收入进行贿赂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行贿罪数罪并罚。第七条贿赂案件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被破获的,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坦白单位受贿事实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所知道的单位行贿情况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第九条行贿人揭发行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其他情形。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对因贿赂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建议有关部门对因受贿犯罪而获得财产利益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如业务资格、资历或职务晋升等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提起刑事诉讼之前的期间。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告知后才办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